『尊米网』域名资讯平台

尊米首页 > 域名知识 > 域名相关法规 >

域名java.com.cn仲裁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7)0082
案件编号 CND-2007000022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java.com.cn 

案件经办人 lihu 
裁决提交人 罗东川 
本案专家 1.罗东川 2.郭禾 3.胡钢 
裁决日期 2007-05-21 
公布日期 2007-5-24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太阳微型系统有限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

地 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网络环路4150号(15 Network Circle, Ms Umpk 15-227, Menlo Park, CA 94025,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代理人: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元月 查建海

被投诉人:陈亮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89号2栋三单元29号

代理人:尤晓东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java.com.cn

注册机构:*****中国


  
三、案件程序
  

2007年2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注册商*****中国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java.com.cn”的注册信息。

2007年2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回复确认,争议域名注册人为东南亚旅游中心。2007年3月13日,*****中国对注册信息也进行了确认。 2007年3月23日,注册商*****中国对注册信息再次进行确认,被投诉人陈亮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7年2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7年3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7年3月16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和注册商*****中国传送程序开始通知。鉴于本案域名的实际注册人为陈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3月26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修改通知。2007年3月29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转递业经修改的新投诉书。

2007年4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4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递答辩书。

由于投诉人、被投诉人均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三人专家组进行审理。2007年4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首席专家罗东川先生、投诉人选定的专家郭禾先生、被投诉人选定的专家胡钢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4月9日、11日罗东川先生、郭禾先生、胡钢先生分别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7年4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罗东川先生为首席专家,郭禾先生和胡钢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7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2007年4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提交的反驳意见和证据,并于2007年4月23日收到投诉人补充提交的投诉书附件二的电子版本。4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补充材料转递被投诉人,并决定将本案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5月21日(2007年5月21日)。同时,专家组通过中心秘书处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本案有任何其他补充意见或证据,请于2007年5月11日前提交至中心秘书处。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逾期提交的材料,专家组均不于接受。被投诉人如对投诉人所补充提交的材料有任何意见,亦请在上述期限内提交。2007年5月11日,被投诉人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太阳微型系统有限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网络环路4150号,即15 Network Circle, Ms Umpk 15-227, Menlo Park, CA 94025,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代理人为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元月、查建海。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陈亮,住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89号2栋三单元29号。代理人为尤晓东。

被投诉人于2005年2月15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java.com.cn”。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投诉人基本情况

(1)投诉人是全球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先公司,在业界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投诉人(通常简称为“SUN公司”)是专门提供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网络解决方案等的国际性大企业。截止到2005年6月,投诉人的业务遍布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在150多个国家设立了销售网点,全球员工总数超过3万人。从1999年迄今,投诉人的全球年度净收入均超过100亿美元。根据《商业周刊》2003年评定,投诉人的品牌价值超过40亿美元,居于全球58位(附件一:2003年《商业周刊》收录的投诉人品牌价值排名)。

投诉人于1987年进入中国市场,建立有分公司太阳计算机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并设立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四个办事处,员工近500人。

(2) JAVA是投诉人广泛使用的商标。

JAVA是投诉人使用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这些商品/服务基于投诉人所拥有的面向对象的、独立于平台的、多线程的编程环境技术。早在1995年3月,投诉人就开始启用JAVA商标。

从最初应用于计算机软件,投诉人的JAVA商标不断扩展至各种产品/服务领域,如:产品领域:计算机软硬件、智能卡、消费电子设备、有线电视设备、汽车、医疗设备以及家庭监控设备等。服务领域:软件提供、软件设计和编程、互联网相关服务(例如在线通讯、协调服务)、娱乐相关服务(包括游戏、音像和在线音乐)等。JAVA商标还应用在教育和培训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