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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java.com.cn仲裁书(2)

由于全球公认的跨平台性和开放特性,投诉人的JAVAÔ技术应用广泛,受到开发人员的热烈欢迎。2005年之前,全球JAVA开发人员就已超过450万。

目前,应用投诉人的JAVAÔ技术的公司有宏基电脑、三星电子、清华同方、戴尔、惠普等。比利时政府发行的1100多万张身份证上应用了投诉人的JAVAÔ技术。在消费型电子产品方面,3com公司推出了基于JAVAÔ技术的掌上电脑,摩托罗拉公司在2005年也推出了7款JAVAÔ手机。日本的通讯公司DOCOMO的JAVAÔ手机的销售量达到1800万部。(附件二:2005年9月《软件世界》杂志第12页“加快JAVA技术及应用发展”文章)

可以说,小至信用卡,大至企业信息系统开发平台美国宇航局系统和航天飞机,JAVAÔ都以无以伦比的性能在其中高速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互联网商务领域,JAVAÔ也推动着技术的发展:世界主要的在线拍卖网站eBay拥有超过1亿的用户,正是依赖于投诉人的JAVAÔ技术来保障其网站每秒钟超过1000项的商品交易量;全球主要的旅游网站orbitz的客户交易依赖基于投诉人JAVAÔ平台的Jini技术引擎。相同的系统还应用于美国航空公司和西北航空公司的订票业务方面。

(3) 投诉人的JAVA商标在中国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JAVAÔ在中国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就JAVAÔ应用,投诉人与中国IT界众多重量级企业进行合作,这使JAVAÔ在中国同样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这些合作伙伴包括:ORACLE(甲骨文)、摩托罗拉、IBM、 SAP、 BEA、UNJIA、 金蝶、微软、赛门铁克、用友软件、神州数码等。

2003年8月,投诉人与合作伙伴共建JAVAÔ技术应用中心,用友软件、神州数码和现代电子等公司成为第一批合作伙伴。

自1998年以来,为了交流JAVAÔ技术及应用经验,中国计算机学会、自动化学会计算机应用委员会及电子学会计算机工程与应用分会每年召开一届全国JAVAÔ技术及应用会议,反映了中国JAVAÔ的发展。

目前,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以及中科院软件所都从事JAVAÔ开发。(请见附件二:2005年9月《软件世界》杂志第12、13页“加快JAVA技术及应用发展”文)

(4)投诉人为JAVA商标进行了不懈的推广,更加增强了其影响力和知名度。

在全球,投诉人一直为宣传推广JAVA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包括在《华尔街日报》等报刊上刊登广告。除了日常广告宣传外,自1996年起,投诉人还每年举行隆重的全球JAVA开发者大会。

2005年9月13-14日,为庆祝JAVAÔ诞生10周年,投诉人举行了隆重的2005 JAVA中国开发者大会。在北京等九个城市有近万名信息技术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使JAVA在中国进一步普及,也扩大了JAVAÔ的知名度(附件二:2005年9月《软件世界》杂志复印件,对JAVAÔ在中国进行了详尽介绍、附件三:2005 JAVA 中国开发者大会 指南复印件)。

投诉人的JAVA商标在中国很早就受到媒体关注。在此仅以发行量居前列的《电脑报》的两篇报导为例:2000年7月17日,以“选择SUN还是微软”为标题介绍JAVA;2003年11月17日,以“太阳照在桌面上”为标题介绍投诉人的JAVAÔ desktop桌面系统(请见附件四)。

在中国,还出版有不少介绍JAVA的书籍,这也推动了JAVA在中国的发展、提升了投诉人JAVA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请见附件五: “JAVAÔ语言学习手册”一书摘页)。

(5)投诉人的JAVA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进行了广泛的注册。

JAVA是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已取得JAVA商标注册(附件六:投诉人全球JAVA商标注册列表)。由于注册证书数量众多,投诉人在此仅提供部分国家/地区主要类别的注册证书为证(附件七:投诉人JAVA商标在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欧盟部分注册证书复印件)。

在中国,投诉人于1997年获得多个JAVA商标注册,注册号为950806、981713、943738、2019482和935620,指定商品/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金融服务、计算机服务等(附件八:投诉人JAVA商标在中国注册证书复印件、第935620号JAVA商标初审和注册公告复印件)。这些注册仍持续有效。

2、法律理由

(1)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

如附件八中所示,早在1997年,投诉人就在中国取得了多项JAVA商标注册,对“JAVA”一词在中国依法拥有在先的民事权利。

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为JAVA.COM.CN,后缀“.COM.CN”只是域名的类别与国别代码,起区分作用的是域名主体部分“JAVA”。争议域名的主体与投诉人在包括在中国在内的全球广泛注册的JAVA商标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将JAVA.COM.CN注册为其中国域名足以导致公众混淆该域名的所有人以及通过该域名发布信息的行为人。

(2)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从我们所了解的所有信息看,被投诉人目前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JAVA)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也从未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JAVA相关的权利。

(3)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实际为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控制。争议域名原先以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名义注册并使用,后在投诉人发出警告信要求其转让该域名后,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所谓的“东南亚旅游中心”,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注册该域名的恶意。鉴于孔德菁同时为域名注册商*****中国的实际拥有人,注册商所提供的所谓域名实际注册人为“陈亮”的说法只不过是其“金蝉脱壳”之法,不足采信。具体分析如下:无论争议域名持有人名义如何变化,实际持有人同为孔德菁。根据whois信息,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为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孔德菁(附件九:2006年3月6日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附件十: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后来变更为所谓的“东南亚旅游中心”。但是,从联系人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看,该域名实际仍为孔德菁所拥有,因为393.com域名的所有人正是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孔德菁(附件十一:经公证的争议域名现注册信息;附件十二:经公证的争议域名现联系电子邮件所属域名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