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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java.com.cn仲裁书(3)

从争议域名最初注册人自身背景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系出于恶意。从孔德菁所有的天易公司的(信息技术领域)业务特点可以看出,其完全应当知晓投诉人于中国在信息技术领域享有的极高知名度的JAVA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完全出于恶意。正如投诉人在第1点基本事实部分所阐述并有证据证明的,作为领先的计算机行业的领头公司,投诉人在全球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跨平台优势并出于投诉人不遗余力的推广,投诉人研发的JAVAÔ技术自1995年诞生以来,在全球市场上具有相当高的影响力。

JAVA是投诉人在全球内广泛注册的商标。如前所述,早在1997年,投诉人就在中国取得了多项JAVA商标注册。投诉人自1987年就进入中国市场,通过投诉人的宣传和业务推广,投诉人的JAVA商标在中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另外,早在1996年,投诉人就拥有了国际顶级域名JAVA.COM(附件十三:JAVA.COM域名注册信息打印件)。

另如附件十天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所显示的,其经营范围是“网络开发、软件设计”。作为同属信息产业领域的从事网络开发与软件设计的公司,天易公司对在信息技术领域中广泛应用并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JAVA商标以及附属在JAVA商标上的巨大商誉以及经济价值不可能没有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天易公司仍然将投诉人的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只能理解为出于恶意。

争议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充分显示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在2005年2月15日注册争议域名后,孔德菁即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提供各种有关信息技术领域技术的介绍性文章,其中涉及投诉人的JAVAÔ技术、JAVAÔ语言(附件十四:经公证的archive网站所记录的2006年4月6日www.java.com.cn网站内容)。这说明,1)孔德菁显然知晓投诉人的JAVA商标;2)被投诉域名面向的是对投诉人的JAVAÔ有兴趣的信息领域技术的爱好者或者专业人员,因此,争议域名的使用完全是企图搭乘投诉人知名的JAVA商标的便车,具有恶意。Archive的记录同时也确认了该网站由天易公司在经营(请参见该网站的“版权申明”链接 -“著作权所有2004 云霄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随后,孔德菁将争议域名用于提供信息搜索服务(附件十五:经公证的2006年8月1日www.java.com.cn网页打印件)。

2006年8月8日,投诉人的代理人代表投诉人致函孔德菁要求其将争议域名转让给对JAVA一词在中国享有在先合法民事权益的投诉人(附件十六:本代理人代表投诉人给被投诉人的信函复印件)。2006年8月11日,孔德菁以电话形式向代理人表示拒绝投诉人的要求。

2006年8月14日,投诉人登录www.java.com.cn网站,即发现其网页已作修改,而这些修改后的网页完全是对他人享有版权的http://indonesia.go2c.info/java/index.htm网页的复制(附件十七:经公证的2006年8月14日www.java.com.cn网页和http://indonesia.go2c.info/java/index.htm网页打印件)。从google搜索结果以及www.java.com.cn网页中图片带有的版权声明“(C) 2006 by Indonesia.go2c.info”,显而易见, 被投诉人所采用的有关爪哇岛的介绍完全是对他人网页的抄袭,是企图掩盖其抢注投诉人知名商标的恶意。

可见,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信函之前对该域名的使用是为了利用投诉人以及投诉人JAVA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网民访问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以宣传和推广相关业务。显然,被投诉人的行为无偿占用了投诉人对其JAVA品牌的投入和商誉,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行为也阻碍了投诉人通过注册.com.cn域名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JAVA商标。

在接到投诉人信函后,被投诉人直接复制他人网页http://indonesia.go2c.info/java/index.htm对其网站内容进行修改,企图掩盖其将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JAVA名称抢注为域名的恶意,但其行为实则使得其恶意更是昭然若揭。

孔德菁将争议域名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所谓的“东南亚旅游中心”,明显是为了掩盖其抢注的恶意,但实则使其恶意更加明显。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域名的注册人应当为“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东南亚旅游中心”明显非经依法设立的组织的名称,而只能是抢注人臆造的名称,其目的是为了企图显示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以求“金蝉脱壳”。但是,根据投诉人上述分析以及“东南亚旅游中心”这一根本不存在的组织名称来看,这反而更加显示了其恶意。

另外,根据注册商*****中国2007年3月23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补充提供信息,称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为陈亮,“东南亚旅游中心”是其筹备公司下设部门名称,并出具所谓的“域名证书”,以显示“陈亮”在2005年2月15日即注册争议域名。但是,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九(争议域名2006年3月6日whois信息)、证据材料十四(经公证的archive网站记录的www.java.com.cn网站2006年4月6日网页打印件)、证据材料十五(经公证的www.java.com.cn网站2006年8月1日网页打印件)均显示,至少在2006年8月1日之前,争议域名仍在云霄县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故实际控制人乃孔德菁而非所谓的“陈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十一(经公证的争议域名在投诉提交当时的whois信息)还进一步显示,争议域名的实际控制人为孔德菁(登记的管理联系人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所属的393.com域名即为孔德菁个人所注册)。另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十八显示,孔德菁即为争议域名注册商*****中国的实际拥有人。

鉴于域名注册商在本域名争议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投诉人请求对域名注册商所提供的“域名证书”不予以采信,而应以CNNIC登记的域名注册信息为准(请见附件九:争议域名2006年3月6日whois信息、经公证的附件十一:争议域名在本投诉提交当时的whois信息),认定孔德菁为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

孔德菁作为专业的域名注册机构的经营者,抢注他人域名,违反职业道德,更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投诉人调查,孔德菁同时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中国的实际拥有人(请见附件十八:山东德《大众日报》和上海的《解放日报》、北京的《国际商报》新闻报道所显示的*****中国的总经理同为孔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