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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java.com.cn仲裁书(4)

作为CNNIC认证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机构*****中国的实际经营人,孔德菁进行此种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公知公认的职业道德,更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争议域名持有人(孔德菁)具有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的不良记录。投诉人有证据显示,孔德菁一直在将他人在中国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等标志抢注为域名,包括:

a. 以天易公司的名义将康柏商标有限公司的compaq商标抢注为域名compaq.com.cn (请见附件十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5年10月关于compaq.com.cn域名仲裁裁决书) ;

b. 如孔德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承认的,其将微软公司的hotmail商标抢注为域名hotmail.cn (请见附件二十:2006年4月3日《南方日报》对被争议域名原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孔德菁的访谈“120元起步26岁青年坐拥千万域名资产”) ;

c. 以天易公司的名义将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hexun商标抢注为域名hexun.cn(附件二十一:经公证的HEXUN.CN域名注册信息;附件二十二:和讯网首页打印件;附件二十三:经公证的和讯网在先HEXUN.COM域名注册信息)。

从上述对被投诉人以及争议域名的使用、注册历史以及被投诉人一贯的抢注行为的阐述和分析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完全是出于恶意。

综上,JAVA是投诉人太阳微型系统有限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所广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JAVA.COM.CN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JAVA一词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对JAVA没有在先权利,其注册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因此,投诉人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等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将java.com.cn域名裁决给投诉人。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答辩的反驳意见

投诉人认为,陈亮的答辩或内容虚假,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投诉人请求对其答辩内容不予以采信,并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1、陈亮称:争议域名是“于2006年10月24日用自己拥有的其他域名资源与云霄天易公司交换购买而得”,并提供天易公司与“陈亮”签订的“域名转让协议”作为证据。据该“协议”显示,陈亮以其所有的393.cn和444.cn域名交换天易公司名下的争议域名和另一域名。投诉人有充分证据表明,陈亮所提供的所谓“协议”内容虚假。

首先,该协议未经过公证,无法证明其真正签署日期。不能排除该协议系天易公司与陈亮在投诉人提交本域名争议申请后签订,意在瞒天过海。

其次,该协议称,域名393.cn和444.cn原为陈亮注册和拥有,天易公司以争议域名和另一域名交换陈亮的393.cn和444.cn。据此,该协议真实性的前提是:在2006年10月24日协议签订日以及之前,393.cn和444.cn这两个域名为陈亮所注册和拥有,而非天易公司所注册或拥有。但是,根据经公证[(2007)京证经字第09702号公证书]的权威的archive记录显示(附件一),在此很早之前这两个域名就一直已经为天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所拥有(具体分析见下方)。

更何况,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官方网站报道,在天易公司注册、持有争议域名的2005年,在“第一届‘最有价值CN域名’评选活动”中,经过以本案中陈亮的代理人为首席专家的委员会的评选,争议域名被评定为“十大最有价值CN域名”之首(理由为:主流编程理由,适于技术性网站)(请见附件二)。对于争议域名蕴含的极高商业价值,天易公司显然十分清楚。在这种背景下,天易公司更如何可能将其拱手相让以“交换”原本就属于自己的393.cn和444.cn域名?

据此,毫无疑问,该“域名转让协议”系在投诉人提交域名争议之后签订的虚假协议,天易公司企图蒙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各位专家。投诉人同时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核查393.cn和444.cn两个域名的过户记录以认定天易公司乃实际注册人、确定该协议内容的虚假性。

被投诉人提供此虚假的域名转让协议实际上也进一步显示其恶意。

对393.cn和444.cn两个域名属于天易公司而非陈亮拥有和控制的分析:

1) 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444.cn域名一直为孔德菁/天易公司拥有和控制(摘取两个时间点为例):

i)域名2004年4月21日注册后不久,www.444.cn网站实际使用情况即为archive收录。根据archive收录的该444.cn网站最早记录,可以看出,在2004年7月14日,444.cn域名跳转到www.9ii.com网站。而根据投诉人此前提交的(2007)京证经字第01166号公证书第34-36页天易公司所作的版权声明,可以看出,www.9ii.com网站正为天易公司所拥有;另外,该2004年7月14日页面上显示的联系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所属域名hotmail.cn正是孔德菁2006年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向媒体公开承认的其抢注的域名(请见投诉人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附件二十)。

ii)archive收录的www.444.cn网站2005年12月19日页面显示备案号为“闽ICP备05000035号”。经查询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该备案号的登记人正是天易公司。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确切显示,天易公司一直就是444.cn域名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

2)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393.cn域名亦一直为孔德菁/天易公司所控制和使用(摘取两个时间点为例):

i)393.cn域名于2003年8月29日注册。根据archive记录显示,2003年10月2日,www.393.cn网站的联系人邮箱为[email protected],而kongweb.net也正是孔德菁个人所注册的域名。

ii)根据archive记录,2005年10月29日的网页则直接显示www.393.cn网站由孔德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联系邮箱也属于孔德菁个人所有的393.com域名。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确切显示,444.cn域名实际上也一直就为天易公司所有和控制。

2、陈亮称:被投诉人合法受让和使用争议域名(应用于电子邮箱),具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反驳意见:如上所分析,陈亮并未合法受让争议域名,且陈亮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显示其在本争议提起之前已将争议域名用于所称的电子邮箱应用。投诉人请求贵中心和各位专家对陈亮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