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米网』域名资讯平台

尊米首页 > 域名知识 > 域名相关法规 >

域名java.com.cn仲裁书(5)

3、陈亮称:其父亲为旅游界人士,故其准备从事境外旅游服务,为此而购买争议域名。

投诉人反驳意见:

1)陈亮的所谓家庭背景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陈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在提供旅游服务,陈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所谓的“东南亚旅游中心”的所属关系。

2)陈亮称其为了提供境外旅游服务而收购了多个域名,如tokyo.com.cn、paris.com.cn、london.com.cn等。考虑到这些域名所属注册商均为*****中国,而天易公司与*****中国同属孔德菁先生所有和控制,且陈亮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些域名转让发生于本域名争议投诉提交前,投诉人请求贵中心和各位专家认定陈亮对这些域名现在持有的状态不足以证明其的确存在开展旅游服务的计划。如果有必要,请贵中心和各位专家与CNNIC核实这些域名注册人信息的历史记录。

根据以上分析,陈亮所称的善意受让争议域名并非事实,而是在投诉人向天易公司发出警告信并随后提出域名争议之后,天易公司为了掩盖自己抢注该域名的恶意而蓄意炮制的虚假陈述。

关于陈亮所称的投诉人投诉书字数问题,正如各位专家所注意到的,本争议案情相对复杂,投诉人恳请各位专家充分考虑投诉人的所有主张和理由。


  (二).被投诉人


1、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2、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背景。被投诉人陈亮,生长在旅游之家,父亲陈剑华(关系证明见附件2)是江西省新余市新运旅行社(营业执照见附件3)的副总经理(任职证明见附件4)。新运旅行社是江西省知名旅行社,其旅游业务在网下和网上的拓展都卓有成效,网上可以查询到大量相关资讯(见附件5)。陈亮身处这个环境,对旅游业有着深厚的感情、丰富的知识和异常的敏感。

2006年4月,被投诉人有机会参加了主题为“指点网络,汇聚英雄”的“2006中国站长论坛暨第二届站长大会”(附件6),为众多青年站长的成功所激励,亦决心在互联网领域一展身手,创立自己的事业。

经过对众多互联网应用和服务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自身丰富的旅游知识以及父辈们的旅游资源,很自然地,陈亮选择了以海外旅游信息服务作为创业的起点,并开始着手准备相关资源,选择合作伙伴,筹备成立自己的公司。

作为互联网资讯业务的重点组成部分,域名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被投诉人从一开始就把注册和购买与海外旅游相关的域名作为资源准备的重点来抓。经过大半年的努力,目前被投诉人已经注册、购买和交换了包括tokyo.com.cn(东京)、paris.com.cn(巴黎)、london.com.cn(伦敦)、europetrip.cn(欧洲旅游)、java.com.cn(印尼爪哇岛)等多个适合开展海外旅游信息服务的域名(附件7、附件8)。

其中,paris.com.cn(巴黎)和java.com.cn(爪哇岛)是被投诉人于2006年10月24日用自已拥有的其他域名资源与云霄天易公司交换购买而得(附件9)。因被注册人自己的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此对java.com.cn(爪哇岛)双方约定该域名暂时过户到被投诉人指定的“东南亚旅游中心”名下,同时由注册商出具被投诉人陈亮为实际注册人的注册证书(附件10)。虽然在实际操作时没有及时更改掉前注册人邮箱,但并不能否认陈亮自2006年10月24日起即为争议域名实际注册人和权益所有人的事实。

3、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以下做简要说明。

(1)投诉书长度超过《补充规则》的要求,超出部分判定无效。

《补充规则》(附件11)规定投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长度不能超过3000字,而投诉书中此长度超过了5000字(统计见附件12),且绝大部分都是叙述前注册人的内容,与本域名争议案毫无关系。因此,其3000字以后的内容(截止处见附件13)应判定为无效,不予采纳。

(2)投诉人的Java标识取名源于爪哇岛,不能阻止他人合理使用爪哇岛名称。

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从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进入“java”词条(见附件14),可以看到以下关于投诉人的Java标识取名的来源:“Java的取名也有一个趣闻,有一天,几位Java成员组的会员正在讨论给这个新的语言取什么名字,当时他们正在咖啡馆喝着Java(爪哇)咖啡,有一个人灵机一动说就叫Java怎样,得到了其他人的赞赏,于是,Java这个名字就这样传开了。”可见,该标识并非投诉人所独创,而是源于美丽的爪哇岛。投诉人不能因为自己使用了这个标识就阻止他人合理地使用Java(爪哇)这个名称,这显然是IT霸权行为。

(3)被投诉人合法受让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2006年10月从云霄天易公司受让争议域名,准备用于海外旅游信息网站建设,并开通了电子邮箱。众所周知,基于域名的Internet服务和应用不仅仅包括www(网页信息服务),也包括email(电子邮件)、FTP、NewsGroup、Gopher、Telnet等。被投诉人取得域名后即用于电子邮箱应用,正是合法和善意使用域名的表现。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和第三款“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认定了注册人的权益。

争议域名主体“java” 是印度尼西亚爪哇岛的名称,并非投诉人所独创。中国早在古代就知道有爪哇国(爪哇岛的古代称呼,见附件17),甚至产生了“早忘记到爪哇国了”这样的惯用语。爪哇岛及其岛名java的存在和为公众所熟知远远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的商标不能侵害他人正当使用此名词的权利。包括被投诉人在内的任何人有权根据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规定,注册、受让和使用域名java.com.cn,根本不需要经过投诉人授权(难道每个要去印尼爪哇岛旅游的人都需要先到投诉处取得授权吗?)

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4)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任一种恶意情形。说明如下:

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从未也绝非“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从未“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任何人可以通过www.sun.com方便地访问到投诉人的网站(附件15),说明被投诉人从未“阻止被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