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2006)(5)
时间:2007-04-07 23:54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四十九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五十一条 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