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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3)

七、关于认定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同时具备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四项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尚无涉及域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今后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相应的法律。

关于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后,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被告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分三个层次:首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判令被告注销域名的,被告应当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不少域名纠纷案件,原告并不会因被告恶意注册域名而遭受实际损失,因此不需要采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