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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与“中搜”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2)

应根据中搜公司网站规模、经营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程度,对中搜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对于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定。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其搜索助手(英文名称mysearch)软件对中搜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位置向中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刊登时间为10天),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支付;(三)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赔偿中搜公司经济损失十一万元(含合理支出部分);(四)驳回中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搜公司对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搜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mysearch软件是合理使用在微软IE浏览器上提供的一个开放的操作平台,且软件的安装是网民的选择。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为方便网民使用网络,推广自己的新的搜索引擎技术,不应被认定为侵权。2、一审判决没有立足互联网之本意为互联互通、便利网民使用互联网络的基本立场。一审庭审已经查明,安装mysearch软件之后并没有影响搜索速度,也没有影响搜索结果,mysearch软件的性能、目的没有和其他搜索商的搜索引擎的性能、目的冲突,不应被一棍子打死。3、安装mysearch软件之后,“搜索导航”等的显示只是为了方便网民,而不是为了修改搜索商的网页。一审判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修改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难以自圆其说。 4、一审法院从“搜索导航”方便网民登陆其他搜索网站,得出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技术会对中搜公司的访问量进行分流,从而直接损害了中搜公司的经济利益,这一结论显然不当。实际上,搜索导航不但方便访问中搜公司网站的网民访问其他搜索网站,也方便其他搜索网站的网民访问中搜公司的网站,扩大了其网站的影响,不可能削弱中搜公司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破坏其商业运作模式。5、对于mysearch软件的推广,我们没有做任何虚夸的宣传,也没有任何误导网民的行为。 6、原审法院在裁定损失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mysearch软件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中搜公司、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和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31日,经中搜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对安装、下载、卸载mysearch软件的过程及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第17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mysearch软件的许可使用协议,其中载明mysearch软件的著作权由珠穆朗玛网络公司享有;搜索助手插件具有自动升级功能,并保证不保存、跟踪、泄漏用户地址信息,不发送任何有关通讯录的信息,不含任何破坏用户数据和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的恶意代码。

第1772号、第01920号、第01921号公证书记录了中搜公司在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及卸载mysearch软件时中国搜索 page.zhongsou.com/……等搜索页面的情况。第1772号公证书以“花边”关键词为例,将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及卸载 mysearch软件后的页面进行比较,在公证书的第17、18、19与82、83、84页与191页、192页、193页的截图中记录了如下现象:在安装了mysearch软件后,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其他搜索 Google 百度 搜狐 网易 中华网 Tom 搜狗 8848”的导航条;在搜索结果的左侧增加了缩略图,将中搜公司的搜索结果右移,查看图片的属性,URL地址为http: //mysearch.8848.com/bin/image.dll……;分别点击导航条的内容,即进入相应的网站,在相应的网站页面亦增加了导航条的内容。在控制面板的增加/删除程序中,不能找到和删除mysearch软件。在公证书中143页至184页载明了mysearch软件无法正常卸载的记录情况。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卸载mysearch软件后,中搜公司搜索页面恢复正常。在该公证书中亦载明:以“abc”作为关键词,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的页面比较。

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对www.8848.com等网站的经营期限为2000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对该网站的经营期限为 200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对该网站的经营期限为1999年7月15日至2003年6月30日。

常州协力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苏州天创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温州中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搜公司致函,询问有关mysearch软件的情况。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看,在安装mysearch软件之后,在中搜公司页面上添加搜索导航条和缩略图之后而形成的搜索页面仍然呈现为中搜公司的页面。

中搜公司提供了公证费凭证共计9000元及合理支出的有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第1772号、第01920号、第01921号公证书、企业信息查询、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中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和珠穆朗玛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利用mysearch软件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包含8848网站在内的搜索导航条和具有广告性质的缩略图及其他非本网站信息。搜索导航条的增加导致访问者在中搜公司的页面上能够轻易地访问8848网站及其所链接的网站,极易引导或带走中搜公司网站的访问者,损害中搜公司的商业利益。缩略图的增加容易导致中搜公司的网站系统运行缓慢,且可能使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排序受到影响,降低中搜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声誉。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mysearch软件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搜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利于互联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其行为构成对中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