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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ao-da.com)被他人覆盖后(2)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

一审判决后,浩大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发生本次事件是因为上传过程中服务器意外出错引起的;在上传之前,浩大公司已存在原始网页。在上传过程中当提示“是否覆盖”时,浩大公司误认为覆盖的是自己原始网页,并非明知上传错误而上传,故浩大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同,浩大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浩大公司还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如同现实世界一样,并非不受规制。在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传输也应当遵循业内规则和惯例,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威胁网络安全。用户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与其有权使用的网络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或其他信息的上传。浩大公司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时即尝试使用与豪达公司服务器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haoda”,进行网页上传操作,造成将本公司网页错误上传至豪达公司网站、侵入豪达公司服务器空间等后果,且浩大公司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上传出错是由于网络服务器出错引起。浩大公司从事上述危险操作,明显违反业内惯例,应对上述操作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浩大公司作为具有谨慎注意义务的商事主体,对涉案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双方的经营范围中均有金属材料销售的经营项目,双方存在竞争上的利益冲突;且认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浩大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其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对其经营业务的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因此,浩大公司错误上传的行为及其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至少造成豪达公司客户无法访问、交易机会丧失以及广告效应受损、网页重制或重新上传的额外支出、为制止侵权的花费等多方面损害。广告效应受损是其损害因素之一。一审法院并未直接以豪达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费的数额作为赔偿依据。由于豪达公司所受损失额以及浩大公司的侵权获利额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持续时间、豪达公司网页广告效应受到的损失、网页重制费用、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浩大公司赔偿5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后]

本案随着终审法院的法槌落下而尘埃落定。但是,本案的意义在于对进一步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由互联网提供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法律专家因此指出,在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等,以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网络传输具有迅即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权利人于网络环境下受到的损害和不利影响,远非其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比拟,因此,严格每一个网络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