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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首例网络域名侵权案宣判 赔偿1488元

11月22日,农九师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这是兵团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农九师中院判决被告吴艳丽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域名,并予以注销,赔偿原告富士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88元。

原告富士特有限公司状告吴艳丽在网上注册了和自己注册商标相似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认为该域名直接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注册的“FST”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吴艳丽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并在网页上使用了和原告“FST”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和图形,构成对原告“FST”驰名商标的摹仿,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驰名商标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