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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12月1日起加征两税 超国民待遇终结(2)

取消“优待”是为了公平竞争

靳博

随着12月1日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此举有利于完善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出台许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两免三减”,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必然趋势。实现内外资企业在相同的税负下的平等竞争,本身就体现了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事实证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费水平,不仅没有阻碍外资流入,反而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获得更好发挥。相比于此次开征的两个税率较低的税种,之前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都没有造成外资的下降。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全球排名由“十五”期末的第四位上升至目前的第二位,并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相信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扩大内需等战略的实施,拥有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外资企业,在今后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